1951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和

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十七条协议)

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北京,一九五一 五月二十三日

 

      西藏民族是中国境内具有悠久史的民族之一,与其它许多民族一样,在伟大祖国的创造与发展过程中,尽自己光荣的责任。但是近百余年來,帝国主义势侵入中国,由此也就侵入西藏地区,并进行了各种的欺骗和挑拨。国民党反动政府对于西藏民族,则和以前的反动政府一样,继续使其民族压迫和民族间的政策,致使西藏民族内部发生团结。而西藏地方政府对于帝国主义的欺骗和挑拨没有加以反对,对伟大的祖国采取非爱国主义的态。这些情况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陷于奴役和痛苦的深渊。一九四九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基本的胜,打倒各民族共同的内部敌人国民党反动政府,驱逐各民族共同的外部敌人-帝国主义侵,在此基础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央人民政府宣布成。中央人民政府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宣布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平等,实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各民族的大家庭内,各少民族聚居的地区实民族的区域自治,各少民族均有发展其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人民政府则帮助各少民族发展其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自此以后,国内各民族除西藏及台湾区域外,均已获得解放。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导和各级人民政府直接导之下,各少民族均已充分享受民族平等的权,并已经实或正在实民族的区域自治。为地清除帝国主义侵在西藏的影响,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和主权的统一,保卫国防,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获得解放,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中,与国内其它各民族享受同样的民族平等的权,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中央人民政府于命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之际,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中央举谈判,以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一九五一四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到达。中央人民政府当即指派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于友好的基础上举行了谈判。谈判结果,双方同意成本协议,并保证其付诸实

一、西藏人民团结起,驱逐帝国主义侵,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

二、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府协商会议共同纲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民族区域自治的权

四、对于西藏的现政治制,中央予变。达赖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予变。各级官员照常供职。

五、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

、达赖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系指十三世达赖嘛与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彼此和好相处时的地位及职权

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予变

八、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的一部分。

九、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

十、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十一、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十二、过去亲帝国主义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坚决脱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破坏和反抗,仍可继续供职,究既往

十三、进入西藏的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各项政策,同时买卖公平,妄取人民一针一线

十四、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西藏地区的一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和互相尊重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相处,建和发展公平的通过贸关系

十五、为保证本协议之执,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员外,尽吸收西藏地方人员加工作 加军政委员会的西藏地方人员,得包括西 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区、各主要寺庙的爱国分 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与有关各方 面协商提出名单,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军政委员会、军区司及入藏人民解放军所需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秣及其它日用品。

十七、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

维汉

代表

张经武

张国华

孙志远

 

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

阿沛.阿旺晋美

代表

凯墨.安旺堆

旦达

土登

桑颇.登增顿珠

 

一九五一 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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